在中国,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等组织数量庞大,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行政主体影响力,在一些前提下这种机构不可以成功从业民事行为。因而,议案提升要求: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具备底层集体性群众自治组织主体资格,能够从业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民事行为。未开设农村集体经济举办的,村委会应当依法暂代农村集体经济举办的职责。
除此之外,议案仍在法人代表一章中加设第四节“特别法人”,将机关法人、农村基层集体性群众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、经济合作组织等包含以内,以利于这种机构能够更好地参加民事诉讼日常生活,有利于维护其人员和与其说从业民事行为的相对性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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