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客观真实性。换句话说,我们必须能够证明案子是真实的,客观现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主观能动性。作用于他人的感官,被看到、听到或感觉,留在人们的记忆中,或作用于周围环境,物品造成物品变化和留下的痕迹,也可以记录在文本或符号中,甚至成为视听材料等。是诉讼的最基本的特征。
第二,直接物证关联性。换句话说,做为直接物证真相,它不但是种客观事实,并且一定要和案子要查明的事实有逻辑联系,才能说明案件事实。如果真相做为直接物证与要证明的事实无关,即使是真的,也不能做为有争议的真相来证明。
第三,证据的合法性。也就是说,直接物证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机关、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、收集和审查。换句话来说,诉讼证据,不论是受害人所提供的或是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调查统计收集到的,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,不得按照法律程序提供,都不算。调查统计收集到的直接物证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除此之外,证据的合法性也包括直接物证应在合法的途径下取得。
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
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